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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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强化对生产、****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购销协议履约监管,着力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满足医疗临床及群众用药需求,****卫健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的责任主体,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须覆****医疗机构,确保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临床需求;禁止搭售、拒签协议、拖延配送等行为;因不可抗力无法供货的,须及时书面报告并附佐证材料。

(二)明确配送企业责任。配送企业作为集采产品供应配送的主体,应根据购销协议约定按集采中选价足量配送,****医疗机构订单;合理确定配送费,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水平;因生产企业或不可抗力缺货的,须及时报告并附佐证材料。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与合理使用;要按时序进度完成集采协议量,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

(四)强化采购平台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集采产品采购供应监测监管处置机制;完善“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信息交流模块”,公开配送企业供应保障情况,****医疗机构择优选择配送企业。

(五)加强组织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货款政策,并****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货款;将集采执行情况、货****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强化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推动集采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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