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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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县金桔产业智慧农业系统建设项目(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现予以受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本项目2026年5月25日评分标准更正内容设置特定行业小众资质作为加分条件,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排他性、歧视性采购条件,****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认定:2026年5月25日本项目更正公告中变更的证书评分条款,属于与项目履约需求无关、限定特定行业资质的不合理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三、质疑答复
我单位认可该质疑内容,将对评分标准内容予以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
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四、质疑处理意见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做相应更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办公室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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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6.3.pdf (1.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