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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场利用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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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
你单位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400只、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150只,并加载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550枚。未加载专用标识不得进入流通。
你单位和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上述活动,建立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管理档案,按规定做好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利用活动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于2026年12月1日前凭此****草原局****发展中心办理标识事宜,逾期无效。
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以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草原局****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8966
****草原局****中心 王震
电话:045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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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