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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临****繁育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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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繁育场:
你单位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向**栖****公司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90只、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6只,用于人工繁育。
你单位和相关单位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请于2026年12月1日前凭此批复按照规定依法运输,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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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