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汕市环辐建〔2026〕7号 | ||||
| 项目名称 | **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 许可证书名称 | ****关于**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许可编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司**供电局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720503A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姜林福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期 | 2026年6月2日 | ||||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6年6月2日 | ||||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
| 许可机关 | ****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 备注 | |||||
【正文信息】
****关于**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6〕7号
****公司**供电局:
你****地质局****大队编制的《**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供电局拟于**区鮀莲街道、鮀江街道、月浦街道建设**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增容改造220千伏**至红**双回线路:**500千伏**站至220千伏红**站220千伏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11.9千米(其中**至红**段9.8千米,**至月浦段2.1千米);(二)配套工程:1、红**站站外改造220千伏官红甲、乙线,**220千伏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0.4千米;2、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间隔内电流互感器和导线及配套金具;3、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官红乙线间隔内导线及配套金具,并对调原汕红甲线间隔与官红乙线间隔名称;(三)拆除工程:1、拆除原220kV汕红甲乙线双回线路构架至N5段线路长约2×1.94千米,拆除双回路塔4基(N1-N4塔);拆除原220kV汕月甲乙线双回线路N9至N10段、N14至N15段线路长约2×0.5千米,拆除双回路塔2基(N9、N14塔);2、拆除原220kV官红甲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58千米,拆除单回路塔2基(N37、N38塔);拆除原220kV官红乙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62千米,拆除单回路塔3基(N37、N38、N39塔);3、拆除原220kV汕红甲线单回线路N48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49);拆除原220kV汕红乙线单回线路N50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5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分局初审意见****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六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排放影响外环境。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优先回用于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和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已取得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单位妥善处置。
(三)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电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事故油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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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区**庄**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7827
传 真:0754-****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