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220千伏汕头至红莲池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审批
广东-汕头-金平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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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2026-06-03 18:35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辐建〔2026〕7号

项目名称

**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关于**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公司**供电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720503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姜林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期

2026年6月2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6年6月2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关于**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6〕7号

****公司**供电局:

你****地质局****大队编制的《**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供电局拟于**区鮀莲街道、鮀江街道、月浦街道建设**220千伏**至红**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增容改造220千伏**至红**双回线路:**500千伏**站至220千伏红**站220千伏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11.9千米(其中**至红**段9.8千米,**至月浦段2.1千米);(二)配套工程:1、红**站站外改造220千伏官红甲、乙线,**220千伏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0.4千米;2、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间隔内电流互感器和导线及配套金具;3、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官红乙线间隔内导线及配套金具,并对调原汕红甲线间隔与官红乙线间隔名称;(三)拆除工程:1、拆除原220kV汕红甲乙线双回线路构架至N5段线路长约2×1.94千米,拆除双回路塔4基(N1-N4塔);拆除原220kV汕月甲乙线双回线路N9至N10段、N14至N15段线路长约2×0.5千米,拆除双回路塔2基(N9、N14塔);2、拆除原220kV官红甲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58千米,拆除单回路塔2基(N37、N38塔);拆除原220kV官红乙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62千米,拆除单回路塔3基(N37、N38、N39塔);3、拆除原220kV汕红甲线单回线路N48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49);拆除原220kV汕红乙线单回线路N50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5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分局初审意见****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六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排放影响外环境。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优先回用于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和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已取得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单位妥善处置。

(三)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电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事故油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分局负责。

****

2026年6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市**区**庄**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7827

传 真:0754-****7827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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