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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955618N | 建设单位法人:谭述强 |
| 薛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50号4楼 |
| **高新区食品辐照平台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120-C4120-核辐射加工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59号 |
| 经度:107.7182 纬度: 30.664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08 |
| 渝(辐)环准〔2023〕6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000 |
| 98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955618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5********200406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7MA5U75EM43 | 竣工时间:2025-08-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07q1Cx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选址于**市**区****工业园区高新组团区块1的LP-N-5-9/02地块,****中心(包括未辐照产品库、产品辐照区、已辐照产品库以及装卸平台)、综合办公楼以及门卫室、消防水池、自行车棚、机动车棚等配套工程,并配置1座BFT-V型γ辐照装置开展食品辐照杀菌,γ辐照装置使用60Co放射源作为辐照源(Ⅰ类放射源),此外,办公综合楼4F配套设置1****实验室(P1),用于辐照物品的微生物检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7055m2,****中心占地面积约12769m2,γ辐照装置设计最大装源活度为1.48×1017Bq(400万Ci,Ⅰ类放射源),计划初期装源活度为2.22×1016Bq(60万Ci,Ⅰ类放射源),使用137Cs放射源作为仪器校验源,初始活度约3.70×105Bq(Ⅴ类放射源)。 | 实际建设情况:****在**市**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59****工业园区高新组团区块1的LP-N-5-9/02地块)建设“**高新区食品辐照平台建设项目”,****中心(包括未辐照产品库、产品辐照区、已辐照产品库以及装卸平台)、综合办公楼以及门卫室、消防水池、自行车棚、机动车棚等配套工程,****实验室已取消,其用房区域调整为办公用房,微生物检测委外进行。 辐照中心内配置1套中核比尼(****公司设计生产的BFT-V型伽马辐照装置含Ⅰ类放射源60Co,设计最大装源活度为1.48×1017Bq(400万Ci),初期装源总活度为1.91×1016Bq(51.5万Ci,共计49枚,Ⅰ类放射源),并使用1枚活度为3.7×105Bq的137Cs(Ⅴ类放射源)作为校验源。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7055m2,总建筑面积约17233.08m2(均为地上建筑),****中心占地面积约11658.98m2,建筑面积约12123.27m2。 |
| ****实验室取消,初装源活度减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产品、样品辐照过程中,在辐照室巡检、γ辐照装置升源、辐照、降源等工艺环节存在放射性污染,主要放射性污染有:γ射线、β射线、轫致辐射、放射性固废(退役放射源)。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样品辐照过程中,在辐照室巡检、γ辐照装置升源、辐照、降源等工艺环节存在放射性污染,主要放射性污染有:γ射线、β射线、轫致辐射、放射性固废(退役放射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辐射防护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辐照装置应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19)等标准、规范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辐照装置的安全联锁系统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19)《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关于印发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0〕662号)等的相关要求,本着安全、可靠、实用并充分考虑安全联锁装置的纵深防御、冗余性、多元性和独立性等原则进行设计和实施。 (三)按照辐射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培养和保持良好的核安全文化;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运营时予以落实;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必须设立清晰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严格分区管理,并设置警戒线,控制区内严禁人员进入;加强对辐照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辐照装置的安全运行;做好工作场所、周围辐射环境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 (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文明施工,不得扰民。项目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并确保建筑污水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理,确保辐射防护安全、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质量。 (五)做好水处理工作。辐照中心的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贮源井水应采用去离子水,定期对贮源井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循环使用。加强贮源井水水质监测,井水pH值、总氯离子、电导率、60Co活度浓度定期监测,增补钴源或换源时增加监测。 (六)妥善处理固体废物。辐照中心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如果井水出现放射性污染进行净化处理时,产生的过滤材料等作为放射性固体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贮存;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回收合同,确保退役钴源返回放射源生产单位。 (七)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排风系统建设和维护运行,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辐照室内的臭氧、氨氧化物浓度应满足《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的相关要求。 (八)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九)放射源运输应按放射性物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放射源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期限。退役放射源按规定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被放射性污染的水、器物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辐照装置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19)等标准、规范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2)辐照装置的安全联锁系统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19)《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关于印发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0〕662号)等的相关要求建设,充分考虑安全联锁装置的纵深防御、冗余性、多元性和独立性等原则进行设计和实施。 (3)建设单位建立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培养和保持良好的核安全文化;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在运营中落实;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固定式报警仪、辐射巡检仪等监测设备,辐射工作人员均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成绩单。工作场所分区管理并贴地面分区标识,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识,控制区内严禁人员进入。建立辐照装置检查和维修工作制度及记录,确保辐照装置的安全运行。建立辐射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并建立监测档案。 (4)施工期间采取了洒水降尘、使用低噪声设备、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措施,施工期未发生投诉、扰民情况。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具有资质。 (5)经监测,辐照中心的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贮源井水应采用去离子水,定期对贮源井水进行净化处理,经监测,贮源井水pH值、总氯离子、电导率、60Co活度浓度满足要求。已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对贮源井水监测,增补钴源或换源时增加监测。 (6****中心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如果井水出现放射性污染进行净化处理时,产生的过滤材料等作为放射性固体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贮存;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确保退役钴源、铯源返回放射源厂家回收。 (7)设置机械排风,建立了风机维护、操作制度,辐照室废气排气筒22m,经监测,辐照室内的臭氧、氨氧化物浓度应满足《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的相关要求。 (8)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经监测,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9)放射源运输由销售厂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放射源的使用期限不超过设计使用期限。退役放射源已与厂家签订回收处理协议,办理了放射源备案手续。暂未产生放射性废物,若产生被放射性污染的水、器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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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采用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 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 | 南、北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西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满足中3类标准 |
| 1 | 设置1处危废暂存间 | 设置1处危废暂存间,面积约5平方米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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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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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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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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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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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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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