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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2026年4月,该所编制的《****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确认,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发现文物古迹。建设单位可以在已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依法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二、鉴于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三、本次考古调查仅涉****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范围。在上述临时用地范围内,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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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