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范家塘路12号1幢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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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0 |
| 出租底价 |
654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 联系人 |
于小姐、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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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范家塘路12号1幢部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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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良渚镇范家塘路12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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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余房权证良字 第****4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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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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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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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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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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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区良渚街道范家塘路12号1幢,1幢1层面积约为62平方米,2层面积约为744.5平方米,3层面积约为625.6平方米,4层面积约为604.6平方米,5层面积约为503平方米,6层面积约为175平方米,以上房屋作为一个标的公开进行出租,总计房屋租赁面积约为2714.70㎡,****测绘所得,如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 2、租赁房屋目前尚未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装饰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本次租****装饰部分为原承租人投入,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成交后,承租方若需要使用的须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 3、据本次租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所示:1幢为办公楼、辅助用房。土地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房屋另有产证外面积约1000㎡供承租方使用,现用于公共通道及露台,****测绘所得,如因消防、卫生等原因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或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54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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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7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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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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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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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2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若原承租人成交则无2个月免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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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000元,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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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0万元整;装修保证金:2万元整。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综合办公用房、简易寓所。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餐饮及经营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游乐园、足浴等室内娱乐活动项目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据本次租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所示:1幢为办公楼、辅助用房。土地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工商、住建、安全、消防、环保、改造装修等证照审批、办理事宜。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须实地踏勘了该租赁房屋,对房屋的内外建筑结构、房屋质量、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因素等现状均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并无异议。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承租期内一律不予转让租赁权或部分转租,仅限承租方经营自用,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房产,承租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承租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出退租。满6个月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可向出租方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须和出租方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书》。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以当年租金标准计算的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金按实结算。 (7)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8)承租方若因经营或审批(消防、交通等)需要对房屋、设备进行装修或改建(改装),设计方案必须提交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装修或改建(改装),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时因本款状况发生的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通讯、交通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承租方应按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9)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已承诺在出租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交付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 (10)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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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方女士 |
联系电话 |
135****7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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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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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18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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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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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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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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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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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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