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东北角靠近红十五线处部分场地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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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0 |
| 出租底价 |
21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潘先生、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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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东北角靠近红十五线处部分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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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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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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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4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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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监教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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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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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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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位于**市**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书,为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726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出租面积约30平方米。****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1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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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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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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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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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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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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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10%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附件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建设通信基站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附件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相应租赁合同;并在相应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自收到上述交易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标的招租用途为建设通信基站。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不得随意损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其用途,不得擅自将场地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4)承租方有权对场地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但应确保场地现有整体结构不受损坏,如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或造**全隐患,概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承租方对场地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方有权处置。 (5)承租方施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自行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施工、工作人员应持有承租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出租方管理,施工和维护不得影响出租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6)因承租方过失造成租赁场地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须照价赔偿。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相应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相应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相应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相应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累计租金4%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租赁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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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阮先生 |
联系电话 |
137****7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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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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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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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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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相应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相应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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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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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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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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