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东县晶临光伏杨店乡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审批
安徽-合肥-肥东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文 号: 有效性: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失效时间: 关键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务局2026-06-04
东水务许,2026,32有效
有效暂无
关于**县晶临光伏杨店乡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暂无
关于**县晶临光伏杨店乡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6-04 08:43 信息来源: ****水务局

**县****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晶临光伏杨店乡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该集电线路位于**县杨店乡境内,线路总长28.707km,共分为4条,分别为S线路、A线路、B线路、G线路,线路走向整体上为南北布置。其中S线路跨越撮八灌区主干渠4次,护城河3次,花张支渠2次。跨河线路布置情况:

(一)S线路S10~S11档跨越撮八主干渠。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渠道,跨渠处渠道桩号为K5+726,线路走向与渠道交角为76.21°,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10、S11,档距300.0m,S10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上口线的垂直距离为159.26m,杆塔型式为06B5-SJ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1008,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11杆塔位于渠道右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98.23m,杆塔型式为06B5-S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6,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渠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67.50m(1985国家髙程基准,下同),跨渠处与渠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1.32m,与渠道右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0.07m,与设计水位距离为13.11m。

(二)S线路S11~S12档跨越护城河。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河道,跨河处河道桩号为K4+766,线路走向与河道交角为82.58°,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11、S12,档距416.0m,S11杆塔位于河道右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河道上口线垂直距离为217.80m,杆塔型式为06B5-S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6,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12杆塔位于河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河道上口线的垂直距离为120.07m,杆塔型式为06B5-S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6,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河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57.96m,跨河处与河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8.85m,与河道右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0.08m,与河道设计水位距离为11.43m。

(三)S线路S17~S18档跨越护城河2次。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河道,跨河处河道桩号分别为K2+570和K3+010,线路走向与河道交角分别为59.63°和88.99°,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17、S18,档距350.0m,S17杆塔位于河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河道上口线垂直距离为50.40m,杆塔型式为06B5-S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7-1.0,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18杆塔位于河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跨河处河道上口线的垂直距离为31.44m,杆塔型式为06B5-SJ2,呼高15.0m,基础型式为GZZ1008,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河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59.46m,跨河K2+570处与河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9.77m,与河道设计水位距离为9.04m,导线跨河K3+010处与河道左岸顶最小距离为13.47m,与河道设计水位距离为13.74m。

(四)S线路S22~S23档跨越撮八主干渠。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渠道,跨渠处渠道桩号为K8+820,线路走向与渠道交角为47.1°,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22、S23,档距288.0m,S22杆塔位于渠道右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的垂直距离为59.13m,杆塔型式为06B5-SJ2,呼高24.0m,基础型式为GZZ1008,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23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43.96m,杆塔型式为06B5-SJ2A,呼高30.0m,基础型式为GZZ1009,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渠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78.0m,跨渠处与渠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6.58m,与渠道右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4.67m,与设计水位距离为23.98m。

(五)S线路S25~S26档跨越撮八主干渠。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渠道,跨渠处渠道桩号为K9+439,线路走向与渠道交角为42.47°,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25、S26,档距288.0m,S25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26.60m,杆塔型式为06B5-SJ2,呼高24.0m,基础型式为GZZ1008,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26杆塔位于渠道右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119.04m,杆塔型式为06B5-SJ3,呼高24.0m,基础型式为GZZ1009,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渠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80.57m,跨渠处与渠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6.40m,与渠道右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4.85m,与设计水位距离为17.61m。

(六)S线路S33+1~S34档跨越撮八主干渠。拟采用杆塔接线上跨渠道,跨渠处渠道桩号为K11+896,线路走向与渠道交角为35.78°,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33+1、S34,档距252.0m,S33+1杆塔位于渠道右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60.34m,杆塔型式为06B2-Z2,呼高18.0m,基础型式为GZZ0805,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34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背水坡坡脚垂直距离为53.03m,杆塔型式为06B2-Z2,呼高18.0m,基础型式为GZZ08055-1.0,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渠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76.36m,跨渠处与渠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1.49m,与渠道右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1.60m,与设计水位距离为12.87m。

(七)S线路S53~S54档跨越花张支渠2次。拟采用杆塔架空上跨渠道,跨渠处渠道桩号分别为H2+499及H2+630,线路走向与渠道交角为82.69°及24.45°,跨越段导线两端杆塔编号为S53、S54,档距367.0m,S53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上口线最小垂直距离为39.13m,杆塔型式为06B2-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55,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S54杆塔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缘与渠道上口线最小垂直距离为90.82m,杆塔型式为06B2-Z2,呼高21.0m,基础型式为GZZ08055,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圆形截面,设置4根桩基础。渠道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86.94m,跨渠H2+499处与渠道左岸岸顶最小距离为115.56m,与渠道设计水位距离为16.87m,跨渠H2+630处与渠道左岸顶最小距离为9.50m,与渠道设计水位距离为11.33m。

二、按照防洪评价报告要求,认真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施工时对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按原标准修复。

三、施工中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垃圾,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如拟建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负责协调处理。

四、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组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时,你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五、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联系人:姜月萍; 联系电话:0551-****6749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