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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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地址:**市**区芦笛路54号三栋一层仓库

邮编:541001

联系人:唐明芳

联系电话:****833****

我公司于2026年5月29****公司现场纸质方式递交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2025年1月—2025年10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作为投标材料提交,****委员会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本公司实际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任何欠缴、断缴或违法情形,仅为材料时段选择失误,属于形式瑕疵,不影响资格实质性合规,不应直接按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社保缴费证明时段不****公司无效投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条款不当,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审慎原则,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标书代写

对质疑事项1回复: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本第24.3条“(4)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规定,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公司提交的无效证明材料是属于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不属于法定可澄清的“形式瑕疵”范畴,评委****公司补充、替换材料。贵公司因自身工作人员疏忽提交错误材料,属于自身过错,不能成为突破招标文件明确资格要求、豁免自身责任的理由。标书代写

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一视**开展评审,****公司投标无效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规则正确,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申请,****公司采购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路18号**大厦5楼

联系人及电话:毛崇文 0773-****998、0773-****998

日 期: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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