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恒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氯虫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
安徽-池州-东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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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8/202606-00036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
****年产10000吨氯虫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6]440
环****管理处2026-06-04 10:12:01
2026-06-04 10:12:01有效
暂无

****公司:

《****公司年产10000吨氯虫苯甲酰胺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收悉。项目位于****化工园****公司现有厂区内,拟依托现有2#生产车间,将原年产600吨2,6-二氯-4-三氟甲基苯胺装置、年产300吨吡唑环装置及年产200吨吡唑二硫装置改建为年产10000吨氯虫苯甲酰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调整原辅材料,利用现有的反应釜,新增离心机、冷凝器、脱溶釜、分液釜及部分公辅、环保等设施,对现有罐区二区域改建,将现有丙类仓库部分区域改建为2#危废库,其余依托现有设施。****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全面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清洁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以新带老”。你公司应按《报告书》要求,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提高项目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水平,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查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和装置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监测和监管。项目工艺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处理,粉体上料、超微粉碎以及自动包装废气采用覆膜布袋处理后排放。真空干燥废气采用覆膜布袋预处理,甲基磺酰氯储罐呼吸气采用碱喷淋预处理,缩合结晶工序废气采用碱喷淋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各股废气与3-甲基吡啶、甲醇、1,2-二氯乙烷储罐等废气经“碱喷淋 三级水喷淋 除雾 两级树脂吸附脱附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2#危废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三效蒸发装置废****处理站“一级酸吸收 一级碱吸收 除雾器 过滤棉 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中“A 级企业”排放限值等要求,具体要求见《报告书》。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减压蒸馏废水和废气喷淋废水采用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树脂脱附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预处理,以上两股预处理后的废水与项目其它工艺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经“两级芬顿氧化 絮凝沉淀 综合调节”工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采用“综合调节 UASB 厌氧沉淀 两级硝化/反硝化 二沉”工艺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总排口废水应满足《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其中,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

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涉及的非禁止类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绿色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对**学物质及时进行登记或备案。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监测报警及紧急切断系统,完善罐区围堰、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预案要求配置充足的应急物质,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规定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79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309吨/年、化学需氧量0.969吨/年、氨氮0.097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获得。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或者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环境局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3991U)


****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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