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博澳碳素(天津)有限公司碳刷生产线二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审批
天津-天津-津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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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刷生产线二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委托****进行****碳刷生产线二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项目已在**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detail/3?id=60529PA6Eg)上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公示。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基本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现将拟建项目环评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建设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碳刷生产线二次扩建项目

建设地地址:**市**区北闸口镇工业区俊凌路17号

投资金额:1300万元

建设概况:新增租赁现有工程所在厂房西南侧全部闲置区域,于该区域内建设成型区、设备仓库、工程仓库、原料储存区、财务室、员工休息室等,新增购置成型设备、加工机、烧结炉等设备,从事碳刷生产。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碳刷9600万个/年(21t/a)。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

1、大气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根据补充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附录D浓度限值;氟化物浓度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附录A浓度限值。

2、声环境

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噪声敏感目标现状声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3类标准限值要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3、地下水

本项目评价区潜水含水层地下水质量为Ⅳ类,即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4、土壤

本项目土壤环境质量样品现状评价结果如下: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等46项检测项目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钼、甲醛、苯酚、氟化物等4项检测项目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12/1311-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三、建设项目采用的环保措施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气环保措施

本项目混粉颗粒物经现有混粉室集气口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根17m高的排气筒P4排放;压型、加工研磨、焊接工序产生颗粒物经各设备产尘点处设置的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根17m高的排气筒P4排放。经预测,P4排气筒颗粒物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炭黑尘、染料尘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烧结工序废气采用天然气助燃的方式于各烧结炉出气口点燃,尾气经各烧结炉出气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现有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经预测,P3排气筒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酚类、甲醛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氟化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经预测,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预测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的排放限值;酚类、甲醛、颗粒物、氟化物、SO2、NOX预测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2018)表2“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周界环境空气浓度限值”中的排放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中厂房外无组织监控点位限值要求。

2、废水环保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废水主要为新增租赁区域保洁废水。保洁废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静置沉淀后,通过园区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预测,本项目建成后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3、声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经降噪及距离衰减后,全厂东侧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南侧、西侧、北侧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天****幼儿园处昼间噪声预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区限值要求,预计本项目运行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与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5、地下水

(1)正常状况下,存在有污染物的项目环节需进行防渗设计,进行防渗设计后,本项目主要地下水污染源能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废液无渗漏的途径及通道,各环节按照设计参数运行,废水、废液不外排,从而使潜在污染物从源头上得到控制。即使有少量污染物泄露,也很难通过防渗层渗入潜水含水层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正常状况下难以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2)在设定巡查周期、设置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措施后,本项目非正常状况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对工艺设备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修复,截断污染地下水环境的通道,能使此状况下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6、土壤

(1)正常工况下,本项目各类有组织废气经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均能够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废气中的污染物持续通过大气沉降的形式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接受;非正常工况下,持续时间短且排放量较少,难以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加之厂区内均已进行地面硬化处理,而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污染物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厂区外土壤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大气沉降形式难以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

(2)正常状况下,存在有污染物的项目环节均已进行防渗设计,无污染土壤环境的途径及通道;在设定巡查周期、对存在有污染物的项目环节进行防渗设计后,本项目非正常状况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对防渗设计失效处进行修复,截断污染土壤环境的通道,能使此状况下对土壤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对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因此,本项目垂直入渗形式难以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河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环保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废水中各污染因子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且废水排放去向明确;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隔声、减振等措施下,各厂界噪声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地下水、土壤防渗分区布局及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针对可能的环境风险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预计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本项目建设的公众意见。综上所述,本评价认为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下,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来电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反馈给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纸质版查阅可联系建设单位。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行回访。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联系人:郭工

联系方式:****@qq.com

(二)环评单位

编制单位:****

联系人:宋工

联系方式:****@qq.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项目实施地及其周围受影响的人群和团体代表;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请简要说明原因。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见本公示第五条。

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详见附件。

公示单位:****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