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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6〕14号
****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刘兴凤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备案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经调查核实,****公司从2020年至2025年因未年报连续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因通过登记电话及登记****公司相关人员,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刘兴凤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的听证告知书,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刘兴凤的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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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