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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4********501469N | 建设单位法人:黄国勋 |
| 黄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区 |
| 百花岭路6号 |
| **至**2000吨级航道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68-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9-G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区,**壮族自治区**市**县,**壮族自治区**市**县,**壮族自治区**市**市 |
| 经度:109.164450,110.104290 纬度: 23.705720,23.400480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8-18 |
| 桂环审〔2020〕30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8424.21 |
| 3029.39 | 运营单位名称:**壮族自治****管理中心 |
| 124********60146X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511964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11964J | 竣工时间:2022-12-0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07KTSXB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整治河段长度194.608km,碍航滩险26处**库区零星炸礁工程,无筑坝工程,航道等级内河Ⅱ级航道 炸礁工程量:343.45万m3 疏浚工程量:107.40万m3 | 实际建设情况:整治河段长度193.876km,碍航滩险26处**库区零星炸礁工程,无筑坝工程,航道等级内河Ⅱ级航道 炸礁工程量:303.19万m3 疏浚工程量:67.30万m3 |
| 减少0.732km,后期设计施工方案调整,治滩点数量无变化,炸礁量减少40.26万m3,疏浚量减少40.10万m3。 炸礁、疏浚量变化 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基于项目工可修编方案编制,并于2020年8月18日批复,在后续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完善了航道线路布置及疏浚和炸礁断面,施工阶段根据涉铁的实施难度及铁路危桥段施工的安全性难以保障取消实施铁路一桥上游1050m至高铁桥下游1050m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综上相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减少了航道整治工程量,进一步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陆上炸石、疏浚、炸礁 | 实际建设情况:陆上炸石、疏浚、炸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实施人工鱼巢、人工鱼礁、鱼类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船舶产生的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生活污水委托专业吸污单位接收处理,不排至江河等措施;环境风险措施:配置驱鱼装置,在取水口设置防污屏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 实际建设情况:实施人工鱼巢、鱼类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船舶产生的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生活污水委托专业吸污单位接收处理,不排至江河等措施;环境风险措施:配置了驱鱼装置,在取水口设置了防污屏障,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
| 由于人工鱼礁存在影响行洪安全,专项设计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故无法实施。本项目主要是通过人工鱼巢和增殖放流来进行生态补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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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施工期航道疏浚、炸礁等整治作业产生的残渣、碎石等,集中收集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合理区域抛投。施工及营运期船舶生活垃圾靠岸后交由港区统一接收,连同陆域生活垃圾交由所在地的环卫部门转运处理。 | 已落实。 通过后期设计、施工优化,项目实际设置10个水域弃渣区,均不位于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鱼类“三场”、 红水河**段****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2个临时陆域弃渣区(分别位于**市**镇进坝大道沿**边滩涂地及**两江汇流口沿江边滩涂地),此两处弃渣均交由**市****公司外运处置。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靠岸后,连同陆域生活垃圾交由所在地的环卫部门转运处理。****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
| 1 | 1. 进一步优化航道设计,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陆域施工范围,规范施工活动。在受影响较大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自然保护区及大藤**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选择环境影响最小的施工方式,避免对关键位置进行破坏,在保证航道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降低干扰范围和程度。 2. 落实《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水**保护规划(2018-2035年)》、《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涉及“三场”的工段施工应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采取先进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施工应避开鱼类主要产卵和洄游季节;购买驱鱼设备,炸礁作业前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实施驱鱼;制定鱼类救护措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当地渔政部门备案,如施工中发现珍稀保护鱼类应在渔政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救助或放归;开展水生生态监测及鱼类**影响监测,重点监测工程施工对鱼类**、鱼类“三场”的影响情况。 3. 按照《水生生态专题报告》、《保护区专题报告》****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有关要求落实渔业保护和补偿措施,包括开展人工造礁仿自然生境、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及补偿措施,工程水生生态补偿和保护总投资4308.65万元(含保护区专项补偿1055万元)。位于自然保护区河段的碍航滩险应采用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工艺;位于重要生境如大步角鱼类产卵场、**东塔鱼类产卵场等鱼类“三场”河段的滩险采用液压破碎方式施工。 4. **滩、马滩炸礁整治滩险应根据经批准的爆破专项方案确定合理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和爆破方式。整治作业前,******局协商,制订合理的整治作业方案,整治过程应有现场督导,避免爆破振动影响古建筑及重要地质遗迹的安全。 5. 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鱼类“三场”、 红水河**段****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禁止抛投区域,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9#~18#、20#~34#、1#~9#、14#~17#、19#共计39处水域弃渣区应调整出环境敏感区范围外,对疏浚、炸礁产生的土石方应优先上岸综合利用,将土石方用于项目沿线生态护脚、护坡、护岸和人工鱼礁建设,以及**市、**县、**市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河段底泥中镉、砷监测值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未超过风险管制值),该 部分上岸的弃渣不得用作种耕地、园地用土,以保护人体健康;确实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土石方,方可运至满足环保要求的整治河段河道内抛泥区或陆域弃渣场。 | 基本落实。 1、通过后期设计优化,施工监理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陆域施工范围,规范施工活动。经咨询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及结合施工总结报告,在受影响较大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时间,明确每日疏浚时长及爆破次数,严格控制每时点疏浚、炸礁作业量,不超时、不超量作业;施工期间在取水口周边放置防污屏后开展施工作业;在鱼类“三场”、自然保护区及大藤**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基本选用液压破碎的施工方式,降低施工对鱼类“三场”、自然保护区及大藤**段鱼类栖息地的影响,根据实际工程量统计,位于鱼类“三场”的疏浚、水下炸礁量较环评阶段共计减少542879.24m3。 2、经咨询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及结合施工总结报告,项目施工期间,涉及“三场”的工段施工已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经当地渔政部门同意及指导下进行施工作业;涉及“三场”的工段,在鱼类主要产卵和洄游季节禁渔期间,施工单位停止水下爆破作业; 施工单位配备脉冲驱鱼装置,在炸礁作业前,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的水域实施驱鱼; 项目施工期间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主管备案;经咨询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及结合施工总结报告,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现因施工爆破而受伤的珍稀保护鱼类; 项目施工期,委托******公司开展水生生态监测。 3、项目已实施了人工鱼巢放置、开展了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补偿措施,由于人工鱼礁存在影响行洪安全,专项设计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故无法实施。工程水生生态补偿和保护总投资2700.95万元(含保护区专项补偿1975.95万元)。在鱼类“三场”、自然保护区及大藤**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基本选用液压破碎的施工方式。 4、经咨询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及结合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设计说明,马滩距离金钉子保护区二级区180m范围内滩险采用液压破碎;**滩距离金钉子保护区二级区180m范围内滩险采用液压破碎,距离金钉子保护区二级区180m~300m范围内滩险采用控制爆破。 5、通过后期设计、施工优化,项目实际设置10个水域弃渣区,均不位于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鱼类“三场”、 红水河**段****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2个临时陆域弃渣区(分别位于**市**镇进坝大道沿**边滩涂地及**两江汇流口沿江边滩涂地),此两处弃渣均交由**市****公司外运处置。 |
| 1 | (1)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必须根据航道内通航船舶动态,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面,船舶通过时提前采取避让的措施。 (2)过往船舶应注意瞭望生态部门在沿途饮用水源保护区两端设立的警示牌,加强安全意识,禁止船舶在水源保护区锚泊、过驳及排放污染物。 (3)建设单位应针对沿线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等敏感目标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计划中的步骤执行。 (4)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及物资依托****海事处****中心****储备库(吸油毡,生石灰、围油栏等),其余设备的配备可充分依托沿线**码头,整合**,建立联防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可从最近的码头及时调运应急设备,尽量缩短响应时间。 | 已落实。 1、根据调查,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根据航道内通航船舶动态,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面,船舶通过时提前采取避让的措施。 2、****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3、项目施工期间,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备案。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外援部****小组,配备了相应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对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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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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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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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按《水生生物调查及影响评价报告》、《对红水河**段****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报告》有关要求落实渔业保护和补偿措施,包括由项目业主开展人工造礁仿自然生境、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及补偿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已实施了人工鱼巢放置、开展了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补偿措施,由于人工鱼礁存在影响行洪安全,专项设计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故无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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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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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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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