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关键词:||
| 关于《****华润(**)双鹤健康产业园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华润(**)双鹤健康产业园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分局行政审批科。
| 项目名称: | 华润(**)双鹤健康产业园搬迁项目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6.4.8-2026.4.14 |
| 项目概况: | 该项****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72908.13万元,经****委员会备案(发改告知〔2025〕127号,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基地易地搬迁,新址建厂房、仓库、综合楼及配套用房,购置安装大输液生产线及配套设备,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各种注射液115000万瓶(袋、支)。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药废水治理宜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的基本原则,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动物房清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设备清洗废水等生产****处理站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处理厂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注射水制备用水、灭菌废水等收集后经中水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现行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收集与处理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中的标准限值。 运营期有组织:固废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注塑热封和质检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相关限值,甲醇、丙酮、氯化氢执行表2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3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黑度、二氧化硫及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本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相关要求。 (三)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应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项目靠近敏感点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其他方向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做好废包装袋、废瓶胚等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处置、规范贮存,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动物粪便喷洒消毒剂后袋装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质检废液、废实验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医疗废物单独存储、分区存放,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满足自行监测相关规定要求。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受理部门 | ****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3-****211 |
| 通讯地址 | 繁阳大道1号3楼生态环境窗口 | 邮编 | 24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