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三沙综执送告字〔2026〕第06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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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虚数清理执法协助函;2.三**应****执法局《立案通知书》**综执立通字〔2026〕第04号;3.三**应****执法局《送达公告》**综执送告字〔2026〕第03号;4.三**应****执法局《关于协助送达公告的函》;5.三**应****执法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函;6.******局复函;7.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照片;8.三**应****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综执协查字〔2026〕第02号);9.****管理局《三**应****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为凭。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省**市**区**大道8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省**市**区**大道80号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符波 联系电话:182****8788

联系地址:**省**市**区**大道80号2栋106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

三**应****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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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三沙综执送告字〔2026〕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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