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山东谷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稻米资源化利用及稻米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济宁-鱼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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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编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环境局****分局关于****稻米**化利用及稻米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6-04 08:4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稻米**化利用及稻米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5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768

电子信箱:ytxhbjglk@ji.****.cn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稻米**化利用及稻米油生产项目

****开发区济水路以北,方与路以西

****

******公司

占地面积22413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购置米糠制粒机、干燥机、浸出器等设备140台(套),建设一条稻壳炭生产线,一条稻米油生产线,设置一台22t/h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米糠粕12万吨、稻米油1.05万吨、稻壳炭6300吨。

一、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软水制备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工地标准后用于车间地面清洗用水,剩余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污水及地面清洗废****设备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三、生物质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干法脱硫+静电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超低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排放满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打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粕降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浸出车间溶剂不凝气经石蜡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8)表1标准要求。

车间密闭,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NH3、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四、该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颗粒物≤0.669t/a;二氧化硫≤1.22t/a;氮氧化物≤0.93t/a;VOCs≤0.2t/a。

五、废石蜡油、废机油、废油类包装桶、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储存场所,集中收集储存,交由具有危****公司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集中储存、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预处理工序;****设备厂家回收;杂质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树脂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处理;污泥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七、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要求。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涉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规范严格进行正规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开展环保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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