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02环罚〔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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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沛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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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6-03
信息名称: 徐02环罚〔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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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02环罚〔2026〕28号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2MA20P3WP3J

地址:**市**栖山镇栖西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5日,****环境局****公司“用电监控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公司烤料工序(南面2台烤箱)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装置面板电伏指示表显示为0,装置内部全部UV灯管的电子镇流器指示灯未亮,均显示未处在工作状态,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气体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3月25****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公司委托唐文康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6年3月25****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6年3月25****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6年3月25****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6.2026年3月25****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7.2026年3月25****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6年3月25****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材料(节选)、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4月21****出具的并购情况说明、****电子厂营业执照查询截****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9.**市******执法局出具的用电监控异常数据表、除尘风机用电监控****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17****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测算分值为6%,逸散范围测算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6%。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30800元。****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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