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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0K****8013L。
机构地址:****书院路。
负责人:刘焕。
委托代理人:张维,男,回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省邵****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附*号。
申请事项:******局****管理中心****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人防行政许可。
******局**分****分局)于2026年4月28日提出,****分局****中心****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报建审批,本机关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分局于2024年8月29****发改局出具的《******局****管理中心****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邵北发改字〔2024〕50号),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3988㎡、建筑占地面积960㎡、总建筑面积3400㎡等,本次报建总建筑面积为3252.86平方米。以上****分局提交的可研批复、规划总平面图、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分局******局****管理中心****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时,应建防空地下室162.643㎡(3252.86㎡×5%),因面积小于1000㎡,可以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须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145728.13元(896元/㎡×162.643㎡)。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本机关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超出批复面积部分,须按规定另行补建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缴纳同面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局********局****管理中心****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时,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145728.13****总局****税务局。
如果未按本决定书指定的期间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的,本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员会
(****)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