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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1.现修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其他因素评审(16 分)-(2)每配备 1 名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其他因素评审(16 分)-(2)每配备 1 名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2.其余事宜不变。 **** **** 2026年6月4日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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