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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市**湾新区天培路中交**湾科创智造园二号地、1B栋1楼、2楼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湾新区天培路中交**湾科创智造园二号地、1B栋1楼、2楼(113°37'39.144" E,22°49'38.438" N),主要从事精密机械零配件的加工生产,属于**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成型、脱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臭气浓度,混料、烧结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①项目塑成型、脱脂工序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57m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放可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②混料、破碎工序废气产生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③烧结工序废气产生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排放限值要求。因此,不会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二、水体污染源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废水经收集****公司处理,不外排。 三、噪声 通过对生产车间的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等治理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项目运营期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可降低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依据本次评价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定期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则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承诺按要求执行。 |
| 公示时间 | 2026-06-04 |
| 联系人 | ****环境局虎门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0062 |
| 通讯地址 | **市虎门镇**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