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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承揽我单位的家具采购项目,合同约定预留货款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按总价计算质保金为人民币630.00元(大写:陆佰叁拾元整),****公司注销,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无法办理质保金退款手续。
请贵公司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委派相关人员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收款账户信息等有效原件资料,前往我单位办理质保金领取手续。
逾期届满仍无人前来申领,视为自动放弃该笔质保金债权,我单位将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该款项作上缴国库处理。
特此公示。
地 址:**市雨**小北街46号
联系电话:083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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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