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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临时转运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区根竹镇根竹村龙头山****选矿厂现有厂区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29分23.8892秒,北纬23度08分48.7017秒。项目在现有厂区用地红线内建设,总用地面积为540平方米,搭建高度在6.9~9.5米,不新增占地。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临时转运场,用于矿山开采废石(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临时周转堆放,转运场最大堆存量约1200吨,年转运废石量5.5万吨。
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33.33%。
二、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转运场须进行地面硬化,设置遮雨棚和围挡,并配备喷雾降尘系统,落实相关防尘措施;厂内运输道路须进行硬化,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运输车辆须加盖篷布,减少装卸粉尘、堆场扬尘和运输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棚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选**雨水系统;堆场内部全部硬化防渗并做好四周围挡遮雨,无露天淋溶区域,不产生堆场污染雨水及淋滤废水。项目装卸抑尘用水、道路抑尘用水全部自然蒸发损耗。项目员工由****调配,劳动定员不变,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场内地面防渗性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I类场技术要求,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转运废石,项目本身无其他固体废物产生。废石堆场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废石外运至**市****公司硅基矿物质**新材料综合利用项目或用于井下采空区填充。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01日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废石临时转运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6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