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4349/2026-106129 | 主题分类: 水利 |
| 发文单位:****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02日 |
| 标 题: 北水政审〔2026〕33号炉渣****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北水政审〔2026〕3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2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炉渣****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镇潮塘村10组,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10°19′7.10″,北纬 22°46′24.50″。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3公顷(60256m2)。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0.4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临时堆土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临时堆土区设计,复核临时堆土区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临时堆土区防护措施,确保临时堆土区安全。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3.82万m3(表土剥离0.47万m3),回填土石方总量3.82万m3(绿化覆土0.47万m3)。项目已动工部分土石方开挖2.19万m3,已回填土石方2.19万m3。后续建设需开挖土石方1.63万m3,回填土石方量1.63万m3,项目无借方、无弃方。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6281.6元,生产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书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