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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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1.1项目名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

1.2预算:62.859万元。

1.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4检测范围:**河、**、捞刀河、沙坪、青竹湖等区域;检测780批次。

1.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本项目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相关标准:

2.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校园食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2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蔬菜等37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2.3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年版)》、(市监食检发〔2023〕76****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等。

2.4投标报价要求:供应商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折扣率不得高于40%,否则为无效报价。(某供应商投标报价为折扣率30%,该供应商单批次或单项检验检测服务费投标报价为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30%(折扣率)。收费标准的详细文件可自行通过网络查询)

三、技术规格:

供应商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专项和应急检验检测任务要求,供应商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供应商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供应商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样品保存:供应商应妥善保存样品,农产品样品应按适宜的温度和储存环境进行保存,预包装食品应按照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保存,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以保证样品符合检测需求。

7.复检产生的费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执行。

8.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年版)等相关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任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供应商应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等,核心人员不得少于5人,须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含副高)。所有团队成员均应该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如对应的职称证书、采样员证、检验员证等)。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需提前2个月向采购人报批。项目组其他人员(抽样人员、检测人员、核对人员等)数量应能满足检测服务工作需要,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人员信息(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岗位、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供应商必须派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把控,按月、季度逐步推进,按季度撰写项目分析报告,确保项目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标书代写

2.供应商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辆(提供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购买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实景照片,车辆为自有的,提供购置发票和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为租赁的,租赁期必须涵盖本项目服务期,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供应商应具备样品保存冷库及相关设施,容积应满足本项目抽检样品留样要求,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自有的冷库: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容积证明及现场照片、图纸复印件及冷库建设的相关发票;租赁的冷库: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容积证明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需涵盖本项目服务年限)及冷库建设的相关发票;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验收标准:

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4次)。每季度支付服务款项前,组织一次项目验收。

5.验收程序:(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书面验收报告,采购人业务科室审核后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2)****: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由局纪检、办公室、综合科等5人及****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3)确认验收方案:****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1)包含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2)区域生产、流通、经营等单位检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采购人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检查表格、检测问题台账、图片等);(3)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检查及验证等。

7.验收标准:(1)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见附件1-5),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1)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结合考核结果(结算金额-考核扣罚金额=实际支付结算金额),凭检测报告原件及有效发票按季度支付。结算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2)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委托的检测服务承担相应责任。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90分的按95%结算;70(含)-80分的按90%结算;60(含)-70分的按85%结算。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9.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10.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承担正常验收费用。如因验收不合格需要再次验收时,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3)如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检测工作实施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检测过程跟踪、原始记录查阅、留样复测等。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5)采购人应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干涉供应商依法独立开展的检测活动。

1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4)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定****实验室间比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5)供应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采购人,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和报告。(6)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妥善保存样品和检测原始记录,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保存期满后应按无害化程序处置。标书代写

七、其他要求:

一、结算支付说明

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1)付款人:******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检验检测数量、检测项目及考核结果据实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完成检测数量*对应项目基准单价*中标折扣率*考核支付比例),凭检测报告原件及有效发票按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本项目年度预算金额。

(3)结算说明:采购人采用现场考核、日常综合及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考核每季度成交供应商的完成时效、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数据抽查等相关情况,由采购人整理得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90分的按95%结算;70(含)-80分的按90%结算;60(含)-70分的按85%结算;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二、保密要求:

1.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所接触到的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2.成交供应商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事件,****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第101号令《****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三、其他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如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列入异常名录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映(涉及公共安全与生命健康、被区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主流媒体负面报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国家利益受损等),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资格,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供应商在投标时承诺按照采购人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见附件项目考核方案1-5),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无效响应。

3.采购人因项目检查、成果抽检等,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检测报告,抽样台账、数据修复记录等)。

4.参考《**市2025年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针对既往抽检监测、投诉举报、上级通报、外检移交等问题比较突出的环节、企业和品种,以及群众关注度高、消费量大的食品提高抽检批次和频次,突出农兽药、重金属、“两超一非”“瘦肉精”等指标的检测监测。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开展假日食品、季节性食品、农贸市场、校园及周边等专项抽检,特别要增加对去年检出多批次不合格食品企业和投诉举报量多、舆论情况反映大的生产经营主体的抽检频次。

四、服务保障及响应

1.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及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人员名单和检测人员资质,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2组(每组2人)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2组(每组2人)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2次(含)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可以选择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项目包一、包二、包三中的任一包号或多个包号投标,但同一供应商只允许中标一个包号;评审按包一、包二、包三顺序进行。包一中标人在包二中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排序其后的供应商递补。每个包号的合格投标人须不少于3家。

4.供应商具有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的义务及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5.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附件1:

项目考核方案

采购人采用现场考核、日常综合及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考核每季度中标人的完成时效、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数据抽查等相关情况,由采购人整理得出考核结论,具体考核细则合同约定。

1、考核过程中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计0分,并不予支付考核期内产生的抽检费用,同时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

(1)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调查属实的;

(2)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响应时间承担应急抽检任务或承担应急抽检任务出现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3)抽检过程中违反纪律法规收受抽检对象礼金红包,被投诉举报调查属实的;

(4)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对本项目服务任务再行分包委托,经调查属实的;

(6)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的或提供服务经考核不及格的;

(7)在采购人对抽检程序及文书提出质疑时,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情况,三次以上的;

(8)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9)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2、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

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

80(含)-90分的按95%结算;

70(含)-80分的按90%结算;

60(含)-70分的按85%结算;

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投标人须对以上考核说明内容作出承诺说明,格式自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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