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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李朗路101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迁改扩建)(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省**市桥头镇李朗路101号(北纬23°01′50.111,东经114°05′11.115″),项目属于迁改扩建项目,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4756m2,建筑面积9400m2,项目总投资25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食用油塑料瓶盖、食用油塑料瓶的生产,年生产食用油塑料瓶盖2000万个、食用油塑料瓶50万个。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吹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模具制作过程中用磨床、磨刀机对模具进行打磨过程会产生少量粉尘,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项目模具维修过程颗粒物产生量较少,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排放浓度**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且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可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经烟道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即雨水与污水分开收集,分开排放,项目做好雨污分流专业施工图,图纸有清晰流向,雨污收集分明,管网布置合理,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对****的水质影响不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甚微。 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碎料后回用于生产;金属边角料及碎屑、废包装材料****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桶、废乳化油桶、废火花机油桶、废空压机油、废乳化油、废火花机油、含油金属渣、废抹布及手套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厨余垃圾、废油脂统一收集后交****处理中心处理。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并在市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6-05 |
| 联系人 | ****环境局桥头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3755 |
| 通讯地址 | ******中心C座8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呈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