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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重)(项目编号:****)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启迪
授权代表:陶志航
授权代表电话131****6257
地址:****水厂路****2幢2504
邮编:537100
贵公司针对**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提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司于2026年5月27日收悉,并转告采购人(****)。我司联合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内容、投标编制要求、评审流程及中标公示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沟通的原则,结****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招标文件《投标函(格式第3条“本投标有效期自标止之日起日”未设置清晰的填写横线或提示标识,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瑕疵,影响投标文件的规范编制与评审公正性。标书代写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一)质疑内容
贵公司主要反馈:本项目《投标函(格式)》中,有效期填写位置未设置明显填写横线及提示标识,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瑕疵,****公司未填报投标有效期的主要原因;****委员会未提前询标、直接判定投标无效的评审流程存在疑问,认为评审公正性有待商榷。
(二)事实核查情况
1.项目投标有效期要求清晰公开、统一适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条、投标人须知正文(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已统一、明确公示:本项目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该条款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致适用、表述清晰,不存在模糊歧义。标书代写
2.本次投标无效,核心为投标文件自身响应缺失。标书代写
3.贵公司未在法定答疑期提出疑问,视为认可文件要求。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则,招标文件公示后,供应商若对文件格式、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可在获取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咨询或书面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质疑窗口期早已届满,贵公司全程未提出任何相关疑问和咨询,依法视为已充分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全部编制及填报要求。
4.本次评审未开展询标澄清,符合常规评审规则。投标有效期是项目固定、清晰的核心商务条款,不存在表述模糊、前后矛盾、笔误错漏等需要评委现场澄清补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依规核查投标响应有效性,流程合规合理。标书代写
(三)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公示项目实质性采购要求。本项目已完整公示投标有效期标准,充分履行公示与告知义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标书代写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标书代写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澄清仅适用于内容表述不清、存在明显笔误等情形,不允许补正投标文件本身缺失的实质性内容。标书代写
5.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有效期、服务期等关键条款不满足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该约定合法有效。
(四)答复结论
贵公司存在实质性响应缺失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次无效投标认定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足,不存在评审不公、差别对待的情况,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中标结果公告未标注本项目对应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属于公示信息缺失、程序不规范,涉嫌违规操作。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公司质疑内容
贵公司反馈:中标结果公告未公示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详细服务明细,认为公示信息不完整、程序不规范,存在损害供应商合法参与权益的情况。
(二)事实核查情况
1.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对应货物公示参数。本项目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一体化运营服务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无实体货物交付,客观上不存在规格型号、单品数量、单品单价等货物类公示要素。
2.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已完整公示法定必备内容。****政府采购规范,全面公示了项目基本信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信息、中标单位、中标总价、评审专家、履约要求等全部法定公示内容,信息完整真实、合规规范,无遗漏、无隐瞒。
(三)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中关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公示要求,仅针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并不适用于本次服务运营类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公示信息不得遗漏法定事项,本项目无对应货物类公示内容,未公示不属于信息缺失。
(四)答复结论
综上,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无货物类公示要素,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公示规范、信息完整,不存在公示缺失、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总体答复结论
综合对本次质疑两项事项的全面核查,贵公司提出的相关疑问,均无充分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全部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严谨规范、评审流程依法依规、中标结果公示完整合规,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存在任何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全部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四、权利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贵公司若对本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答复。
****
2026年6月5日
附件信息:
6.5质疑事项的答复.pdf (126.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