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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22MA2TQL5R9R | 建设单位法人:陈小平 |
| 欧小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太** |
| ****开发区祥和路甲2号 |
| ****创新药产业化平台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建设地点: | ****太** ****太** |
| 经度:115.635000 纬度: 33.195556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8 |
| 太环行审〔2023〕3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222MA2TQL5R9R001Z |
| 2026-01-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3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22MA2TQL5R9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4MA2UXX462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EAHEUM32 | 竣工时间:2020-01-13 |
| 2026-01-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10 |
| 2026-05-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ontent/107997.html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形成年产吸入气雾剂500万瓶(48.7t/a),鼻喷雾剂400万瓶(80t/a)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建设内容,现已形成吸入气雾剂500万瓶/年(48.7t/a),鼻喷雾剂477万瓶/年(80t/a)生产能力 |
| 产品方案进行了调整,新增产品盐酸氮斯汀鼻喷雾剂。该产品为非激素类鼻喷雾剂,属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范围,与原批复的非激素类的101BHG-D01鼻喷雾剂共线生产,均用于治疗过敏性鼻炎。因新增的盐酸氮斯汀鼻喷雾剂单瓶重量(11.3g/瓶)较101BHG-D01鼻喷雾剂(20g/瓶)更轻,所以生产瓶数增加,但未突破该产线批复的40t/a产能。其他3条生产线的产品方案和规模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据此,公司于2026年3月2日组织召开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技术论证会。经认真讨论和评议,认定项目产品方案的调整,未导致新增污染物及排放量,故不属于重大变动清单之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工艺主要为称量-配液-灌装-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产品盐酸氮斯汀鼻喷雾剂与与原批复的非激素类的101BHG-D01鼻喷雾剂共线生产,项目实际生产工艺与原批复工艺基本一致,未发生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滤后,汇同检测废水、锅炉废水进厂区污水站处理。****处理站规模为10t/d,采用“调节池+ABR+接触氧化工艺”。厂区污水站尾水与纯水制备产****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废气:(1)称量粉尘防治措施 称量粉尘在密闭负压洁净车间内操作,通过通风柜上部的集风罩收集后,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2)车间有机废气防治措施 配料、灌装及试喷工序均在密闭正压洁净车间内操作,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全部经操作间上部的集风罩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生产厂房一的楼顶15m高排气筒(1#)排放。 (3)检测废气治理措施 甲醇和乙腈经集风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心的楼顶15m高排气筒(2#)排放。 (4)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 定期喷洒除臭剂,无组织排放 (5)锅炉燃烧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用低氮燃烧器和清洁能源天燃气,污染物产生量少,锅炉废气直接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3#)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滤后,汇同检测废水、锅炉废水进厂区污水站处理。****处理站规模为10t/d,采用“调节池+ABR+接触氧化工艺”。厂区污水站尾水与纯水制备产****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废气:(1)称量粉尘防治措施 称量粉尘在密闭负压洁净车间内操作,通过通风柜上部的集风罩收集后,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2)车间有机废气防治措施 配料、灌装及试喷工序均在密闭正压洁净车间内操作,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全部经操作间上部的集风罩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生产厂房一的楼顶15m高排气筒(1#)排放。 (3)检测废气治理措施 甲醇和乙腈经集风罩收集后进入“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心的楼顶15m高排气筒(2#)排放。 (4)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 定期喷洒除臭剂,无组织排放 (5)锅炉燃烧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用低氮燃烧器和清洁能源天燃气,污染物产生量少,锅炉废气直接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3#)排放。 |
| 为应对后期工程的研发废气,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调整为“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降低检测废气的处理效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及乙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中标准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厂房外厂区内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6标准;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参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 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3中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及乙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1、表2中标准值,无组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厂房外厂区内无组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6标准;锅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氮氧化物参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此外考虑到环评及批复中项目污水站恶臭采用喷洒除臭剂的方式进行处置,污水站废水无组织排放,****处理站废气中氨、H2S和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7中相关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 |
| 未发生变动,细化废气执行标准的描述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92 | 0 | 0 | 0 | 0.092 | 0.092 | |
| 0 | 0.01 | 0 | 0 | 0 | 0.01 | 0.01 | |
| 0 | 0.018 | 0 | 0 | 0 | 0.018 | 0.01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2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 0 | 0.0154 | 0 | 0 | 0 | 0.015 | 0.01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36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 1 | ****处理站 | 项目废水执****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他指标排放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3特别排放限值 | ****处理站规模为10t/d,采用“调节池+ABR+接触氧化工艺”。本次验收范围不包含激素类产品,项目废水执****处理厂接管标准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均满****处理厂的接管要求 |
| 1 | 车间有机废气防治设施 | 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中标准值 | 配料、灌装及试喷工序均在密闭正压洁净车间内操作,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全部经操作间上部的集风罩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生产厂房一的楼顶15m高排气筒(1#)排放。 | 车间有机废气排放口1#外排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3.13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中表1排放限值。 | |
| 2 | 检测废气治理设施 | 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及乙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1、表2中标准值 | 甲醇和乙腈经集风罩收集后进入“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心的楼顶15m高排气筒(2#)排放。 | 乙腈暂无监测方法,本次验收以非甲烷总体代替。验收监测期间,检测废气排放口2#外排污染物中甲醇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27mg/m3,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中表1、表2排放限值。 | |
| 3 | 锅炉烟气治理设施 | 锅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氮氧化物参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采用低氮燃烧器和清洁能源天燃气,污染物产生量少,锅炉废气直接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废气排放口3#外排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未检出,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氮氧化物最大浓度为33mg/m3,满足**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排放限值。 | |
| 4 | 称量粉尘防治设施 | 无组织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 | 称量粉尘在密闭负压洁净车间内操作,通过通风柜上部的集风罩收集后,经高效过滤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 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中排放限制 | |
| 5 | 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 | 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H2S和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7中相关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 | 定期喷洒除臭剂,无组织排放 | 臭气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310005—2021)表7中标准要求,氨、硫化氢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 |
| 1 | 降噪措施 | 营运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 (1)总图布置方面:优化总图布置,将高噪声设备布置远离人员集中的位置; (2)声源控制措施:在工艺设计中对噪声较大设备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设备选型时,选择满足国家噪声标准要求的低噪声设备; (3)将高噪声设备集中在封闭的厂房内,职工操作间及仪表控制室均设置单独隔声间,操作环境的噪声值均在65dB(A)以下; (4)在厂区周围植树造林,形成绿化隔离带,既可降低噪声,阻留扬尘,又可美化环境。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昼间厂界最大噪声值为54.2dB(A)、夜间厂界最大噪声值为48.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本项目生产区、危化品库、危废间、污水处理站等采取重点防渗,渗透系数1.0×10-10cm/s,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K≦1×10-7cm/s;或参照 GB18598执行。其他区域采取简单防渗。 | 本项目生产区、检测区、危化品库(内含危废间)、动力站(内含锅炉房)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环氧树脂涂层;污水处理站及事故池池体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满足重点防渗需求。其他区域采取水泥硬化,满足简单防渗需求。锅炉区域和激素废水灭活罐(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均设置围堰、设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40m3,危化品库(内含危废间)设导流沟和收集池与事故池连接并设截断措施,可满足事故状态下废水收集处置。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 存和最终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措施,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并做好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沾染原料废试剂瓶(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产尾料及不合格药品、废渣、滤渣及废活性 炭等危险废物须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项目产生的未沾染原料废试剂瓶(袋)和废反渗透膜,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过滤器收集的粉尘、沾染原料废试剂瓶(袋)、生产尾料和不合格品、滤渣、废活性炭、研发废液(渣),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委托******公司处置。 ****工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 1 | 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该项目设置一座14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原则上事故水自流进入应急池,确保不进入外环境。 | 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污水出站站北侧设置一座容积为140m3的事故应急池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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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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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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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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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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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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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