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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审查 | ||
| ****政府 | 成文日期:||
| 鸠发改〔2023〕234 号 | 有效性:有效 | |
| 2023-09-27 | 废止时间:暂无 | |
| ********旅游局****艺术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旅游局:
《关于申请审****艺术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函》(芜文旅办[2023]62 号)****艺术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对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文化中心,河清路与**路交叉口处,中央公园以南,人民公园以东。项目总投资 130000万元,规划总用地面积 43925m2 ,总建筑面积 85000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文化馆(含好人馆、非遗馆)、美术馆、图书馆(含方志馆)和公共合建部分。项目建成运行后,年耗电 720.31 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 885.26 吨标准煤(当量值),2054.81 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节能控制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产品**工程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3、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推行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4、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并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贵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我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跟踪检查。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