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能审查 | ||
| ****政府 | 成文日期:||
| 鸠发改〔2025〕261号 | 有效性:有效 | |
| 2025-10-17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公司:
你公司《******公司**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对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信息
项目总投资115076.86万元,项目租赁******公司 1#和 2#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约88648.76 平方米,购置注塑机、金属机加工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附属设备,实现年产 50 万套轻量化车身结构件、40 万套电池包壳体和 20 万套汽车内饰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建成运行后,年耗电1978.05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24.83万立方米,年消耗自来水24.65万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732.53吨标准煤(当量值),5973.96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碳排放量8571.3吨二氧化碳。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节能控制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推行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四)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并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发改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5年10月17日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