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分输站-中燃合建站)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崇环审〔2026〕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 |
**中燃****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分输站-中燃合建站)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分输站-中燃合建站)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自南向北敷设依次涉及**镇、濑湍镇,**性质。管道起点位于**镇S213省道北侧S60合那高速西侧在建的**-**支线**分输站,终点位于濑湍镇三岸屯**中燃合建站。管道总长度9千米,管径200毫米,设计压力4.0兆帕,设计年输气量1.5亿立方米,沿线不设站场、阀室。管道全线采用沟埋敷设方式,埋深不小于1.2米。管道以定向钻方式穿越S60合那高速长150米、G7211南友高速长262米,以大开挖+钢筋混凝土套管保护方式穿越南凭高铁46米。项目无新增永久占地,设置施工作业带宽度为8米,临时占地面积72405平方米,工程无弃方,不设置弃渣场。项目总投资3200.19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的0.19%。
二、项目符合《****集团**地区“十四五”规划》《**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管道不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穿越永久基本农田段长7349.7米,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60469平方米,******局关于同意项目路由选址的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优化施工组织和环境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场地范围、作业带宽度,不得随意调整、扩大施工区域。做好表土剥离和堆存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及复垦、复耕或地表恢复。穿越永久基本农田施工尽量避开农作物生长和收获期。
(二)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清管试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到施工降尘,不外排。沉淀池采用PVC材料防渗,施工结束后覆盖耕作土恢复原有地貌。施工建筑材料集中堆放,采取防雨措施,及时清理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建筑材料,避免被雨水冲刷污染水环境。
(三)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易产生扬尘作业段采取洒水抑尘,覆防尘网、物料加盖篷布等措施,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
(四)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优化施工场地布局、控制施工时间,涉及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区避免在中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建设临时声屏障。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机械机修废油和沾染油污的固体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范进行收集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堆放、倾倒。定向钻废弃泥浆埋于泥浆池内,后期泥浆池由原开挖土方回填,进行绿化等生态恢复。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管理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定期进行管道壁厚和内腐蚀检测。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使用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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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