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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单位《关于**市城乡供水一****水厂建设用地的请示》(仙自然资〔2026〕74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赖店镇溪埔村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0.7351公顷给**市****公司作为**市城乡供水一****水厂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按现状以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项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幅土地使用权系行政划拨性质,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市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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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