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盐田区垃圾减量分类前端运营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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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垃圾减量分类前端运营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区垃圾减量分类前端运营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区垃圾减量分类前端运营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86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签约背景
1.甲乙丙三方于2026年1月7日签订《**区垃圾减量分类前端运营服务项目合同(A包)》(合同编号: ****,下称“原合同”),项目包干总价款353.686万元,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辖区智能垃圾分类设施投放、安装、运营管理、垃圾分类宣传等全套服务,合同期限自2026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长期拖欠项目全体在岗员工工资达六个月以上,引发用工纠纷、运维人员离岗、服务质效下降、出现集体信访等严重问题,已严重违反“原合同”用工履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3.依据“原合同”违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乙方前述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合同”服务内容无法实现,甲方依法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4.****服务区域内公共环卫秩序、避免公共服务中断、止损各方损失,经三方协商一致,就提前解除“原合同”及后续善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二、合同解除时间
1.三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案涉原服务合同即解除,“原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全部服务义务立即终止履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原合同”范围内任何未发生、未结算的后续服务费用。
三、合同解除原因认定
本次合同提前解除全部归责于乙方,系乙方自身经营不善、资金断裂、拖欠员工薪酬、无力维持正常运营所致,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自愿认可自身构成根本性违约,自愿承担全部违约后果与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四、案涉智能分类设备权属及使用约定
1.案涉项目内乙方已完**装部署的246 台智能垃圾分类设备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均系乙方为履行本项目服务义务所配套投放硬件,整体纳入原合同包干服务总价范畴。
2.前述设备已全部固**装于沙头角街道、海山街道、****管理局辖区内住宅区环卫设施场地,完成**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智慧管理系统对接,深度依附住宅区内环卫设施场地,具备公共服务设施属性,一经拆除即彻底丧失使用价值,严重浪费公共**。
3.三方一致确认:合同因乙方违约解除后,乙方应按原合同约定将设备全部移交给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设备回购款、折旧款、搬迁费、补偿款等一切费用,无需返还设备,甲方对前述设备依法享有永久占有、免费使用、自主或交由其他方运维、统筹调配、改造升级的全部权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前述设备交接给甲方。(详见附件1:垃圾分类设备无偿移交协议)
4.乙方不得再以设备出资、设备所有权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费用、索要设备、远程锁机、关停系统、干扰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资料、系统权限与现场交接事宜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主动指派专人与甲方完成前述设备的全部交接工作,包含:设备台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运维手册、维修记录、后台管理账号密码、系统后台权限、软硬件密钥等全部纸质及电子资料。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设备操控系统账号变更、运维主体变更等工作,保障垃圾分类数据正常上传、设备正常在线联网运行。
3.交接完成前,乙方及前述设备产生的所有人员工资、材料费、货款、工程款、劳动仲裁、行政处罚、税费、涉诉涉仲裁纠纷等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全额赔付甲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4.乙方逾期拒不配合交接、恶意注销权限、篡改系统数据、恶意损坏现场设备或作出其他影响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并追究额外经济赔偿。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长期拖欠项目全体在岗员工工资达六个月以上,引发用工纠纷、运维人员离岗、服务质效下降、出现集体信访等严重问题,已严重违反“原合同”用工履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6月05日至2026年06月11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市**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1088****中心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评审中心

地址:****政府行政中心531

联系电话:0755-****9572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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