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能审查 | ||
| ****发改委 | 成文日期:2024-12-12 | |
| 芜发改能评〔2024〕470号 | ||
| 2024-12-12 | 关键词:||
| 关于****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报****“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鸠发改〔2024〕25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
二、项目总投资52857万元,总占地面积42000平方米(约63亩),主要建设生产厂房、检验中心、倒班宿舍和门卫室等辅助设施,购置两条双向拉伸生产线和检测设备以及辅助附属生产设备共80台套,建成后形成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的生产能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63.13吨标准煤(当量值)、18841.5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消费电力6551.43万千瓦时、天然气0.94万立方米。尼龙薄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04.9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94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六、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