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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45368X | 建设单位法人:韦典含 |
| 吴振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中新广****园区内,康耀大道北 |
| 达安基因知识城体外诊断创新产业园(调整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0-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81-C35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484167 纬度: 23.384444 | ****机关:**市******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1 |
| 穗开审批环评〔2025〕1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45368X004X |
| 2026-01-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0 |
| 9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45368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众璟****公司 |
| ****0101MA59RU388J | 验收监测单位:**中科****公司 |
| 914********894838E | 竣工时间:2026-01-16 |
| 2026-01-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30 |
| 2026-04-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29DPmVi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医疗器械结构件59000件、各类医疗器械3030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医疗器械结构件59000件、各类医疗器械3030套 |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医疗器械生产:清洗、检查、中间品装配、整机装配等,医疗器械结构件生产:材料准备、机加工生产、制程检验、质量检验等 | 实际建设情况:医疗器械生产:清洗、检查、中间品装配、整机装配等,医疗器械结构件生产:材料准备、机加工生产、制程检验、质量检验等 |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生活污水、试剂配制容器清洗废水、质谱类仪器清洗废水、医疗器械结构件清洗废水、生化仪纯水检测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灭菌锅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膜+污泥浓缩+灭菌)处理,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三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1.医疗器械维修、研发仪器组装、试剂配制过程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医疗器械结构件加工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设备自带吸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 4.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5.厂区内VOCs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废试剂瓶、配液过程的生产废物、检验废液及不合格品、废过滤器、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废切削液、含油废屑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一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刀棒、纯水制备废滤芯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生活污水、试剂配制容器清洗废水、质谱类仪器清洗废水、医疗器械结构件清洗废水、生化仪纯水检测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灭菌锅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膜+污泥浓缩+灭菌)处理,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三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1.医疗器械维修、研发仪器组装、试剂配制过程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医疗器械结构件加工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设备自带吸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 4.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5.厂区内VOCs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废试剂瓶、配液过程的生产废物、检验废液及不合格品、废过滤器、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废切削液、含油废屑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一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刀棒、纯水制备废滤芯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设l 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见验收报告附件8),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见附件8) |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3566 | 4.52 | 0 | 0 | 0.357 | 0.357 | |
| 0 | 0.135 | 2.809 | 0 | 0 | 0.135 | 0.135 | |
| 0 | 0.007 | 0.365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 | 0.081 | 0 | 0 | 0 | 0 | |
| 0 | 0 | 0.479 | 0 | 0 | 0 | 0 | |
| 0 | 0 | 1182.45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003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5 | 0.052 | 0 | 0 | 0.05 | 0.05 | / |
| 1 | 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膜+污泥浓缩+灭菌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调节+厌氧+缺氧+好氧+MBR膜+污泥浓缩+灭菌 | 各污染因子均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1 | “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 TVOC、非甲烷总烃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医疗器械、研发中心的配制废气和焊接烟尘,其中甲醇、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排放。 | |
| 2 | “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 |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和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
| 3 | 水喷淋装置1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水喷淋装置1 | 柴油发电机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4 | 水喷淋装置2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水喷淋装置2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隔声减振 | 四周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即厂界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1.废试剂瓶、配液过程的生产废物、检验废液及不合格品、废过滤器、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废切削液、含油废屑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一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刀棒、纯水制备废滤芯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1.废试剂瓶、配液过程的生产废物、检验废液及不合格品、废过滤器、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废切削液、含油废屑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一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刀棒、纯水制备废滤芯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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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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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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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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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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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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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