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石化“源网荷储”50MW风电加氢储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孟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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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化“源网荷储”50MW风电加氢储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6-05


洛环审〔2026〕30号

****环境局

关于**石化“源网荷储”50MW风电加氢储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石化新星河****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243Y)委托****编制的《**石化“源网荷储”50MW风电加氢储能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拟在**区**街道和西霞院街道安装8台6.25MW风力发电及其配套机组箱变,**开关站及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风电总容量50MW,年上网发电量81.92GWh,所发电能全部供给**石化消纳,余电不上网。项目总投资26823.18万元,环保投资282.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噪声。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2.固废。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运至开关站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 加强生态保护,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做好弃渣场植被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就地用于场地平整,多余土石方运至合规的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处置。采取措施避免鸟类撞击风机,降低对鸟类的影响;在工程运行后做好鸟类迁徙期的巡护工作,开展针对候鸟迁徙情况的持续跟踪观察,根据跟踪观测结果采取保护迁徙鸟类的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定期对环境空气、噪声、生态环境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水利、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6月5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区开元大道248号利丰商务大厦东座16楼(471000)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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