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2025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批准征收范围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市**区新塘镇三岸村、山边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批准时间
2026年1月23日。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 耕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旱地 | 农村道路 | 沟渠 | |||||
| **市**区新塘镇 | 三岸村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 | 0.1666 | 0.1666 | - | - |
| 第2村民小组 | 集体 | 0.1024 | 0.1024 | - | - | ||
| 第3村民小组 | 集体 | 0.2164 | 0.2164 | - | - | ||
| 第4村民小组 | 集体 | 0.3260 | 0.3258 | - | 0.0002 | ||
| 第8村民小组 | 集体 | 0.1716 | 0.1716 | - | - | ||
| 山边村 | 第4村民小组 | 集体 | 1.1332 | 1.1235 | 0.0097 | - | |
| 合计 | 2.1162 | 2.1063 | 0.0097 | 0.0002 | |||
六、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救济途径
如对《****人民政府关于**市2025年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2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批后实施工作安排
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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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局、财政局、自然**局、****建设局、****保障局、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