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5年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人民政府以《**市2025年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7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2025年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土地用途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范围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市**区新塘镇山边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批准时间
2026年3月9日。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
| 旱地 | 果园 | 其他 园地 | 其他 林地 | 其他 草地 | 农村 道路 | 设施 农用地 | |||||
| **市**区新塘镇 | 山边村 | 第1村民小组 | 集体 | 0.6055 | 0.1142 | - | 0.3756 | - | 0.0387 | 0.0770 | - |
| 第4村民小组 | 集体 | 1.8050 | 0.8330 | 0.0025 | 0.7909 | 0.0171 | - | 0.1609 | 0.0006 | ||
| 合计 | 2.4105 | 0.9472 | 0.0025 | 1.1665 | 0.0171 | 0.0387 | 0.2379 | 0.0006 | |||
六、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救济途径
如对《****人民政府关于**市2025年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7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批后实施工作安排
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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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局、财政局、自然**局、****建设局、****保障局、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