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市**区2026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水厂改造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市**区**镇**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总面积约0.2449公顷(折合3.6735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征收土地拟安排给****水厂改造工程使用,拟开发用途为供水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 地类名称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81.6750 |
| 建设用地 | 81.675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组织现场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请上述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被征地农民对待,不负责其安置补偿;非正常分户的,不予安排安置政策。
九、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预公告。
****政府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局、财政局、自然**局、****建设局、****保障局、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