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已****人民政府以《****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39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
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范围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市**区桥圩镇**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批准时间
2026年4月28日。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 种植园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果园 | 坑塘水面 | ||||||
| **市**区 | 桥圩镇 | **村 | 居民委员会 | 集体 | 1.7571 | 1.7320 | 0.0251 |
| 合计 | 1.7571 | 1.7320 | 0.0251 | ||||
六、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26〕4号)、《****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救济途径
如对《****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39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批后实施工作安排
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39号)
2.****市**区新合智慧渔业养殖项目(一期)设施农业棚顶光伏项目(升压站)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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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局、财政局、自然**局、****建设局、
****保障局、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