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龙****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于2026年5月18****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以“xx工程和xx****公司的项目经理某某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违规兼任问题构成重**全生产隐患,使项目施工安全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未履行查处答复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知,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向****建设局举报注册建造师违规执业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政府并不具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亦不具备查处注册建造师违规执业行为,其具有的职权为对安全生产开展日常巡查与检查、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向上级报告等监督检查职责,而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职责案件不能仅看****机关提出过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是否拒绝,****机关是否依法具有当事人所申请的那种权责,以及当事人有没有提出这一申请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向一****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不足以通过履职申请必然被拒绝而产生“就此拥有了复议权”的效果。因此,****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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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