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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3.1.1 须为: (1)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2)施工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更正为“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3.1.1 须为: (1)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2)施工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3 家。”更正为“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3家。”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4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为“取消 3.4 条款全部限制性约定,本项目施工内容不再仅限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符合资质的大、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均可参与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再作为投标必备资料。”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为“取消本条全部限制性约定,本项目施工内容不再仅限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符合资质的大、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均可参与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再作为投标必备资料。”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3 家。”更正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3 家。”
6、原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资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为“本项目不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函件由投标人自愿选择是否填报、附入投标文件;评标阶段不再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否决投标情形。”标书代写
7、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相关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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