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双河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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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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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能澜沧江(****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给于审批**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请示》及《**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2025年12月1日,我局以《龙水保许〔2025〕10号》准予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现因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二是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合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总体意见

(一)**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县团结乡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9°37′2.43″,北纬25°44′37.41″,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1.65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0.85,渣土防护率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植被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及土石方平衡方案。

(五)根据《云价收费〔2017〕11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1613.70元,本项目变更未涉及新增占地面积,只是部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和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因此,无需缴纳相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重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限定施工活动于用地范围内,避免随意扰动地表植被。

(二)按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同步实施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严控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单位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若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单位审批。

(二)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单位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原《龙水保许〔2025〕10号》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单位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涉及的安全、自然**、生态环境等其他审批事项,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完善手续。

附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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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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