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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能澜沧江(****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给于审批**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请示》及《**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2025年12月1日,我局以《龙水保许〔2025〕10号》准予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现因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二是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经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合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总体意见
(一)**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县团结乡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9°37′2.43″,北纬25°44′37.41″,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1.65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0.85,渣土防护率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植被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及土石方平衡方案。
(五)根据《云价收费〔2017〕11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1613.70元,本项目变更未涉及新增占地面积,只是部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和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因此,无需缴纳相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重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限定施工活动于用地范围内,避免随意扰动地表植被。
(二)按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同步实施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严控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单位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若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单位审批。
(二)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单位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原《龙水保许〔2025〕10号》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单位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涉及的安全、自然**、生态环境等其他审批事项,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完善手续。
附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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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