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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6-05 16:43:3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136 0931-****057
通讯地址:甘****广场南路77号省生态环境厅环****管理处
邮 编:73003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药行业危险废物(液态)处置项目 | **省**市**县树屏镇河沿沟,****厂址内空地 | **** | 西部(**)****公司 | 本项目拟利用厂区空地建设1条处理规模为20 t/d的危险废物(废液)高温湿式催化氧化处置生产线,主工艺路线为“预处理系统+换热系统+反应系统”,后续配套蒸发系统及生化系统。危险废物(液态)经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后全部回用。 | 废气:运营期湿式氧化系统及**生化系统废气经收集接入焚烧车间回转窑二燃室二次风机的主风管上,进入二燃室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现有“SNCR脱硝+急冷+干式反应器(喷射活性炭和消石灰)+布袋除尘+两级喷淋塔+湿电除雾+湿电除尘”处理达标排放。项目废液处置过程中二次生化环节废气****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经“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焚烧车间回转窑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类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处理站废气排气筒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NMHC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 废水: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依托厂****处理站处理。 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防治措施。 固废:运营期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液态)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油渣、轻组分冷凝液、氨水废液、双效蒸发废盐、双效蒸发废母液、生化处理系统污泥和废滤膜,机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以及员工生活垃圾。除生活垃圾外,其他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除废机油外,其他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属性,分别依托厂区现有焚烧车间、刚性填埋场、物化系统处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部令第4号令)的规定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于2025年9月29日在****网站进行首次网络公示(http://www.****.com/ArticleView.aspx?id=202********5201 01);征求意见稿由建设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在****网站进行公示(www.****.com/ArticleView.aspx?id=202********124395),同步在**晚报进行两次报纸公示,公示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链接。2025年10月20日,建设单位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链接。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