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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1MAA7RY3G1N | 建设单位法人:吴沃暖 |
| 吴沃暖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 **壮族自治区**市**县陆屋镇陆屋临港产业园内机电产业园15号标准厂房 |
| 动物油脂生产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4-其他食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495-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陆屋镇陆屋临港产业园内机电产业园15号标准厂房 |
| 经度:108.888540 纬度: 22.2925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7 |
| 钦灵环审〔2023〕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21MAA7RY3G1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0MAC0YPAB6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5PRGGCXU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2025-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3-01 |
| 2026-05-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08bEUHX |
| 项目为动物油脂生产加工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动物油脂生产加工项目 |
| 无变动,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动物油脂3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为年产动物油脂1500吨 |
| 由于动物油脂市场行情波动,公司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及实际建设情况,相应调整了生产规模及配套的生产设施和各项辅助设施。产能调整后,未出现《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因生产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熬制→油渣分离→榨油→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取消油渣分离工序,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熬制→榨油→成品”。 |
| 由于厂区平面布局优化调整,取消了油渣分离区,生产工艺相应进行了简化。调整后,炼油炉熬制产生的油渣不再进入单独的油渣分离区进行处理,而是直接进入压油渣区进行榨油处理,简化了生产流程,减少了物料中转环节,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减少了因油渣分离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点位。调整后,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处理措施:燃烧、熬制油烟废气治理措施为“冷凝+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DA001)” 。 2、废水处理措施:废水处理工艺为“隔油沉淀池+调节池+气浮+接触氧化+斜管沉淀”。 3、固废管理:设置1座一般固废库,位于厂房西**,占地48m2,高3m,有效容积约100m3,用于暂存灰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置1个油渣成品区,占地面积为100m2,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油渣;设置1座危废暂存库,位于厂房西**,占地16m2,高3m,有效容积约25m3,用于暂存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处理措施:燃烧、熬制油烟废气治理措施为“重力沉降+冷凝+油烟净化器+水喷淋+1#排气筒(DA001)”。 2、废水处理措施:废水处理工艺优化为“隔油沉淀池+调节池+气浮+沉淀+接触氧化+斜管沉淀”,新增沉淀处理工序,废水处理规模为5m3/d。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陆****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3、固废管理:因供热设备及废气处理工艺变更,废导热油、废活性炭不再产生,取消设置危废暂存库;新增油烟净化器产生的废油,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置1座一般固废库,位于厂房西**,占地64m2,高3m,有效容积约125m3,用于暂存灰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油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置1个油渣成品区,占地面积为30m2,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油渣。 |
| 1、废气处理措施调整:调整后工艺取消了活性炭吸附,不再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且未弱化对油烟、恶臭气体的处理能力;同时,新增重力沉降措施,强化了颗粒物的预处理去除效果,新增静电光解复合式油烟净化器,整体治理措施稳定。调整后,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2、废水处理措施调整:调整后新增沉淀处理工艺,属于强化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3、固废管理:变动后,因供热设备变更和废气处理工艺优化,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不再产生,取消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由48m2扩大至64m2,最大贮存量约100吨,可满足不少于12个月的固体废物正常运行产生量,能够满足灰渣、污泥、废油等一般固废的分区暂存需求。目前各类固废产生量较小,转运外售周期不少于12个月一次,暂存周期内不会出现库容不足问题。项目已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各类固废的产生量、暂存量、处置去向做好记录,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一般固废库地面已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的“三防”要求,确保固废暂存过程不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本项目新增的废油主要成分为动物性油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SW59),产生后采用密闭容器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内,定期外售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处置去向明确,能够实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不属于新增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供热设备:建设1台燃生物质颗粒导热油炉,提供生产所需热能,设备性质属于锅炉,燃料用量500t/a。 2、废气标准变更:供热设备为导热油炉,设备性质属于锅炉,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3、环境风险措施:厂内分区防渗,设1个事故应急罐,容积30m3,收集事故发生时泄漏的油和产生的事故废水。 | 实际建设情况:1、供热设备:供热设备变更为炼油炉配套生物质燃烧器一体化设备,由一体化设备中生物质燃烧器直接供热,设备性质属于工业炉窑。项目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设置3台(2用1备),燃料为外购成型生物质颗粒,实际燃料用量约357.7t/a。 2、废气标准变更:供热设备变更为炼油炉配套生物质燃烧器一体化设备中的生物质燃烧器,设备性质属于工业炉窑,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 3、环境风险措施:厂内分区防渗,设1个事故应急池,容积为30m3,****处理站内、隔油沉淀池旁,用于收集事故发生时泄漏的油和产生的事故废水。 |
| 1、供热设备调整:供热方式由间接加热调整为直接加热,减少了导热油循环过程中的热量损失,热效率显著提升,能够更好地匹配炼油炉间歇式生产的用热需求。同时,该调整简化了供热系统结构,减少了设备故障点和运行维护工作量。此外,导热油炉取消后,消除了导热油泄漏、高温分解及定期更换带来的环境风险,不再产生危险废物废导热油,降低了危废管理难度和环境风险。调整后,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2、废气标准变更:调整后设备性质归属于工业炉窑,其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确定。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中“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依据GB9078、GB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有色金属冶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不许可二氧化硫浓度”。 本项目属于加热炉,燃料是生物质颗粒,则本项目的加热炉不许可二氧化硫浓度,应由《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作补充规定。对于GB 9078中未作规定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相关限值要求。 变化后,项目废气排放管理更加规范,与现行环保管理要求更加契合,未因标准变更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排放浓度上升,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3、环境风险措施:调整后事故应急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处理站内、隔油沉淀池旁,采用地下式结构,便于事故废水自流进入,可同时收集生产区、油罐区、污水处理区等多个区域的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应急响应范围更广。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事故应急池应设置在厂区地势较低处,并便于与污水处理设施衔接。本项目**的事故应急池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总应急容积保持30m3不变,应急响应能力显著增强,事故废水收集更可靠,可在事故结束后将池内废水逐步泵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实现事故废水的有效处置。变动后本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未弱化,环境不利影响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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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车间地面拖洗水、喷淋塔废水、冷凝废水,排入厂内现有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措施采用“隔油沉淀池+调节池+气浮+沉淀+接触氧化+斜管沉淀”工艺,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入陆****处理厂。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总磷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 本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为燃生物质颗粒燃烧器的燃烧废气、炼油炉熬制油烟废气以及熬制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燃烧废气、熬制和油烟废气经“重力沉降+冷凝+油烟净化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DA001)排放。同时,通过加强设备密闭性、生产区域密闭性等措施进行无组织排放控制。 | 验收监测期间,1#排气筒(DA001)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限值要求,实测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SO2、NOX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控制点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 | 本项目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为破碎、风机、各类泵,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布局,控制噪声污染。 |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本项目防渗一般采取地面水泥硬化措施;加强厂区占地范围内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 | 本项目防渗一般采取地面水泥硬化措施;加强厂区占地范围内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 |
| 1 | 各种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项目产生的油渣、灰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全部外售;废导热油、废活性炭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 各种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按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灰渣、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废油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再联系其他单位外售处置;油渣产生后暂存于油渣成品区,****门市****公司。项目不再产生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建设。 |
| 1 | 加强风险事故防范意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项目已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6年4月14****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号为450721-2026-0008-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为**项目,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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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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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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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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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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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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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