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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编制《****开发区C12、C14单元详细规划(修编)》、《****开发区C09、C11单元详细规划(修编)》、《****开发区C13单元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未掌握已出具的齐湖路及**路两侧绿化带、千岛湖路与庐**路交汇处西北角规划条件(即德市开(绿)规条〔2023〕2号、德市开(绿)规条〔2022〕2号),导致规划成果中部分内容与规划条件不符。依据《**市主**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德自然资发〔2025〕63号)的详细规划核定适用清单第二条“控制指标、道路线形、交通设施、竖向、管线等信息不全或者出现表达错误的”,现基于尊重历史现实的原则,请编制单位******公司以更正说明的方式进行详细规划核定,我局已依规进行审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齐湖路及**路两侧绿化带、千岛湖路与庐**路交汇处西北角公园绿地的更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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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