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上药桑****公司
质疑人地址:广****园区业北一路7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岩
邮编:530007
委托代理联系人:李振林
联系电话:187****7797
我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收到**上药桑****公司书面递交的关于****放射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编号:****)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单位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成交供应商“******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具备从事放射设备维保服务的法定资格。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放射设备的维修保养属于“使用”射线装置的法定范畴,属国家强制性要求,该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
中标供应商******公司不县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法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其中标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未将企业成立年限、从业人员数量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及评标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八)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法律条款,企业成立时间长短、从业人员多少,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规模类限制条件,贵公司以中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为由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本项目采购方式明确为竞争性磋商,并非单一来源采购,而本次成交公告第五条:公告中将评审专家标注为“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该表述与法定采购方式、评审小组规范称谓完全不符,关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的实质含义及回避问题,构成采购程序过程不合规。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经核查,**政府采购云平台结果公告为系统统一固定模板,专家名单栏目默认统一标注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属于平台系统字段设置问题,****政府采购项目共性显示情况,并非针对本项目采购方式进行认定或修改。该文字仅为页面格式展示问题,不改变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属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上述系统模板文字瑕疵,不属于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导致成交结果无效的法定情形。
贵公司以该项目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参与评审的专家:邓方团、张骥前期是否参与过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调研、咨询、谈判等相关前期工作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两位专家未参与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评审工作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评审标准、评审流程、评审结论均合法有效,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所述的质疑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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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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