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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注销**县**神鹿农业生产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湘林地许准〔2021〕2306号、湘林地许续〔2023〕74号)相关材料收悉。鉴于项目目前不符合相关规划且《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1〕2306号、湘林地许续〔2023〕74号)已失效,****决定决定终止项目建设。******局核实,该项目未在自然**部门办理农用地转建手续,****林业局核实,现场未动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及(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之规定,按照你单位申请,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取得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湘林地许准〔2021〕2306号、湘林地许续〔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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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