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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电站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25年5月,****水务局检查发现,****电站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业主处以罚款40万元。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践行“生态优先”理念的典型案例。清洁能源项目同样必须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得将水土保持审批程序视为“走过场”。执法机关对未批先建且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严惩,有力推动了水土保持方案“关键阀门”作用的落实。
案例二:****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水务局检查发现,****公司在浪洞镇实施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且逾期未补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务局依法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9.81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费用2.5倍罚款24.53万元。
典型意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生产建设单位法定义务。本案通过对应缴未缴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挽回国有资金损失,推动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纳入项目前期预算和合规管理流程,从“被动补缴”转向“主动申报”,彰显了“法无例外、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推动形成自觉守法的市场氛围。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李成剑